各培养单位、全体研究生:
根据《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2]25号)《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2]27号)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校研发〔2023〕26 号)研究生奖励与资助的相关规定,为有利于提前做好2023年研究生奖助项目评选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预通知如下,如有变化,以正式通知为准。
一、基本条件
参评荣誉称号、奖学金和申请资助均须满足: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公派出国留学或学校批准的国际校际交流学习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未受到违法、违纪、违规处理;道德品质优良,无严重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3)如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和课程学分,且学业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缺考或出现考核不合格情况;
(4)未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按规定缴纳学费(含住宿费),按时完成学籍注册。
二、奖助项目
奖助项目 |
评审方式 |
大致时间安排 |
奖助学金发放方式 |
特别说明 |
国家 助学金 |
参与认定确认资格 |
9月开展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研究生无故不提交或不按期提交认定申请的,将视作自动放弃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取消资助资格。 |
按月发放 |
学制内,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的、定向生、非定向但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不予参评。 |
特别 助学金 |
材料评审 |
1.9月开展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结果将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及相关助学金的评审参考; 2.9-10月各培养单位开展申报、推荐、上报等工作; 3.11月中旬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确定名单。 |
一次性 发放 |
荣誉称号 |
材料评审 |
1.9月初-9月中旬各培养单位开展申报、评审相关工作; 2.10月下旬-11月初学校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会审定。 |
无奖金 |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评; 优秀毕业研究生是应届生参评;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当年不得重复申请。 |
学业 奖学金 |
1.9月中旬-10月中旬各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1-4等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相关工作; 2.10月下旬-11月初学校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审定。 |
一次性 发放 |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不能参评。 |
国家 奖学金 |
材料评审答辩评审 |
1.9月中旬-10月中旬各培养单位开展申报、答辩、评审等相关工作; 2.10月下旬-11月初学校召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答辩会以及奖学金评审会审定。 |
优秀研究生标兵 |
3.11月中旬学校召开研究生优秀标兵答辩评审会评定。 |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来华留学生可参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不能参评。 |
三、评审组织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机构可与本单位奖励与资助工作机构统筹组建),由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根据学生规模大小一般 5-11 人。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并明确纪检监督员。
评审委员会名单须在评审工作启动前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组织申报、材料认定、评审推荐、内部纪检监察、处理本单位有关申述事宜等工作。
参评学生的直系亲属、特定关系人,在评定投票时实行回避。
学校将严格监督检查,对于在奖助学金评审中存在渎职失职、明显不公、违规违纪、重大失误的责任人和培养单位实施问责。
四、注意事项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申请基本条件。除新生外,其他研究生申请奖学金需满足相应的实践活动要求和学术成果要求。
(一)实践活动要求
1.参评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学年内需至少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及其更广范围内做过1次以上(含)学术报告且表现优秀,或作为主要人员(国家级前五、省级前三、校级前二)参加校级以上(含)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研究生创新系列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表彰或高度认可。
2.参评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学年内应当在班团、学科专业或学校及其以上层面做过学术报告、学术沙龙,或参与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研究生创新系列竞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或担任班团委员、各级研究生会成员、党团组织干部一年以上,表现良好或考核合格。
3.相关竞赛奖励、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个人荣誉等方面的获奖情况须经本单位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认定。
(二)学术成果要求
学术成果参照学校科技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导师组成员的认定以科技处备案的近三年数据为准。
1.参评成果的第一单位须为四川农业大学。学术文章作者署名须为顺序第一,或人文社科类文章导师(包括导师组成员)排序第一申请人排序第二,或其他学科类文章导师或导师组成员排序第一,申请人作为共同第一作者排序第二,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排序第一者优先。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须是主要完成人;实用新型专利须排名第一或发明专利排名前二。
2.参评成果须是攻读本阶段学位期间本专业领域成果,符合就读学位类别要求(学术学位成果侧重于研究的理论性、前沿性、基础性,专业学位成果侧重于研发的技术性、应用性、实践性,具体参考人才培养方案)。
综述性文章不得作为参评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的代表性成果。
3.认定截止时间为培养单位要求提交材料之日。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交的成果为在读期间累计成果,申报学业奖学金所提交的成果为年度成果,且同一成果、同一奖项只能使用1次。
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