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优秀研究生导师”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加强和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表彰在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导师,依据《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校研发 [2022] 20号)、《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校研发 [2021] 17号),现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
一、评选原则
坚持“四有好老师”标准,遵循“师德为先、育人为要、坚持标准、突出成绩、客观公正、师生公认”的原则,严格遴选,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且评选年度仍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可参评。兼职、返聘或近2年累计出国时间超过1年及以上、近3年没有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所指导学生在国家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在研究生教育中受到处分或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处分负有责任的研究生导师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三、评选名额
学校共评选10名优秀研究生导师,每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原则上限推荐1名。
四、评选条件
依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研发 [2021]17号)(附件1)。
五、评选程序及日程安排
此次评审工作采用培养单位推荐,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1. 5月15日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推荐人员。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情况提名初步推荐人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步推荐人选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综合考核、充分评议和投票表决,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表》(附件2)、《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汇总表》(附件3)报研究生院。
2. 5月21日前,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成立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导师代表、研究生会学生代表组成的校评审委员会,在纪委的监督下,对各分委员会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另行补充提名。
3. 5月31日,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拟表彰人员进行审定,决定表彰人选。表彰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表彰。
六、表彰奖励
对获得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评奖结果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职称评审、岗位晋级等的重要参考。
若上级部门设立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优秀导师表彰或奖励活动,将优先从学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获得者中推荐。
研究生院
2024年5年8日